验收合格
三同时验收合格
废气设施验收达标
废水设施验收达标
环保验收合格
2020年4月29日,《*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本, **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 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通过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后,**提出审查意见,确定环评等级,分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具体如下: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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